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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对群众举报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9-14

        2021年7月,潍坊市昌乐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以罗某才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拟从外省向山东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昌乐县成立专案组,周密部署,在犯罪分子运送30余吨危险废物进入潍坊市昌乐县倾倒时,及时发现并抓获。截至案发,该团伙已向多地非法倾倒1000余吨危险废物。

现场挖出的危废

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该团伙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2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罗某才等1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其余11名涉案人员将择日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内容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将群众向公安机关直接举报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纳入举报奖励范畴,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重奖。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同步勘查、紧密配合,及时确定案件侦办方向,固定证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危废处置厂家必须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危废处置活动。此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文标签】 危废知识 危险废物处理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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