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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4-17
       2023年7月18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省厅第三专员办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江苏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库内有一袋污泥未张贴危废标签。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鉴于该单位未张贴危废标签系首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八项,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教育。
启示意义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通过帮扶等方式给予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免责,不等于对违法主体撒手不管。给予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空间,引导违法主体自觉守法。加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执法更有温度,执法服务于民,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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