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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处罚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4-18
        2023年5月23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大门未密闭,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车间外1米处测得数据为0.949mg/m³,该单位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当场将喷漆房大门关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单位提出教育要求: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启示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罚与不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指导,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有清晰的执法标准。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清单对该单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本文标签】 危废知识 相关规范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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