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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1-26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实施要点:

( 1 ) 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 漏报危险废物。 应详细说明环 评中预计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 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 数量。 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 中已定性的废物、 环评中定性为副产品(物) 但不符合国家、 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 污染治理产生废物、 实验室废物等, 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 利用、 处置措施。

实施要点:

( 1 ) 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 面积、 “三防” 措施、 分类贮存要求, 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 15 日产生的各 类危废贮存需要。

( 2 ) 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 处置措施(需有相应 环评手续), 委外利用、 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 的单位。

3.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

实施要点:

( 1 ) 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 http://www.jswfgl.net/login.jsp ) 。

( 2 ) 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①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②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③危险废物自行利用、 处置设备、 工艺发生变化的; ④委托他人进行收集、 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 受托方变更的; ⑤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因项目改扩建、生产工艺优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导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 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或危险废物自行利用、 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应有相应环保手续。停(减) 产等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 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 应提供停产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管理计划应同步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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