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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管理类别无证排污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7-19
        2022年4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通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正在从事铝合金锥管及不锈钢饮用水管生产,其中铝合金锥管氧化工序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有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无铬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类别,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45.6万元罚款。2022年5月9日,该公司重新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危废处置厂家必须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危废处置活动。此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废处理要坚持做到以下几个要点:
1、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优先考虑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并保障危险废物的无害化;
2、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优先考虑环境效益的需求。
3、坚持废物回收处置运营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处理处置,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本文标签】 危废处理 环保政策 危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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