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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0-19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实物进出库台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项目安全技术说明等,查看化学物质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生产的两种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分别为61.9吨和9.9吨,且未按规定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根据新化学物质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不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为准确获取企业生产的化学物质产量,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核查企业生产台账、报表、产品清单等材料,查实新化学物质生产时间及产量,及时与相关专家进行沟通,认定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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