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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和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都是违法行为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0-31
       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标签】 危废知识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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