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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解析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7-29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来源于合成材料制造等行业,主要包括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釜底残液、废过滤介质和残渣、废水处理污泥、不合格产品,以及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粘合剂和密封剂等。

有机树脂废物

    有机树脂类废物成分复杂,且具有毒性,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主要表现在对皮肤和呼吸系统,如吸入后可引起喉、支气管的炎症、水肿、痉挛及化学性肺炎、肺水肿,接触后可引起灼烧感、过敏反应等。此外,有机树脂类废物体积大,质量轻、自然界难以降解,如果不进行有效处理,则会占用大量土地,对土地造成危害。部分有机树脂类废物易燃,简单堆放容易引起火灾。
   有机树脂类废物代码:
265-101-13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不包括热塑型树脂生产过程中聚合产物经脱除单体、低聚物、溶剂及其他助剂后产生的废料,以及热固型树脂固化后的固化体)T
265-102-13 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母液T
265-103-13树脂(不包括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丙烯酸复合乳液)、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底残液、废过滤介质和残渣T
265-104-13树脂(不包括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丙烯酸复合乳液)、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
900-014-13 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T
900-015-13湿法冶金、表面处理和制药行业重金属、抗sheng素提取、分离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T
900-016-13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T
900-451-13 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T
   目前,我国针对有机树脂类废物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和填埋处置等。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有机树脂类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本文标签】 有机树脂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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