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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某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2-09
        2021年9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智能分析模型,发现晋江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9月20日18时起大幅降低。通过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及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20日17时至19时许在废水排污口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进行可疑操作。经查,该公司厂长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傍晚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水质异常时通过注入清水稀释,降低自动监测数据,改造过程中导致2021年9月20日17时40分至19时05分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告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17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2022年5月1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典型,联合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发布了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社会预警、生态普法,引导排污单位切实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增强了排污单位生态法治观念,不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也有利于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治共享新格局。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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