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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定义和处理方式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6-23
      超期贮存的危险废物,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②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⑦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废物转移

      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应该如何处理
①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应该申请延期贮存报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②危废产生单位超期储存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申报。
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控制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本文标签】 危险废物处理 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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