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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森环保贮存设施管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04

管理指标内容:

1.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完成“三同时” 验收。 实施要点: 项目环评时应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 管理要求进行分析、 评价, “三同时” 验收时依照环评进行验收 。

2.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的有关要求。 实施要点: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有贮存场警示标志, 贮存场所做到“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需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收集渗滤液及贮存场所清理出的泄漏物 一律按危险废物管理。

3. 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延长贮存期限的, 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 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以免发生反应引起爆炸、 危险气体释放、 产生新有害物质等问题。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 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5.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 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 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实施要点: ( 1 ) 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本, 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入(出) 库日期、 来源(去向)、 种类、 数量等详细信息, 并按月 汇总。 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应由经手人签字。 日报表和月 报表至少包括以下样表内容:

0000


注: 每种危险废物分别建立日报表, 每月 1 份。 原始表格与转移联单(转移网上报告联单可打印) 按月共同归档保存。

( 2 ) 危废贮存仓库应配备危险废物计量工具。 ( 3 ) 危险废物贮存原始台账应保留 3 年以上。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 未按规定保存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预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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